「本會在這個會期開始,我們試辦同步口譯服務,現在由本會委員陳柏惟委員,他已經申請台語同步口譯,相關的口譯人員與接收器的配置已經到位,請陳委員開始詢答.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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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想請問一下,美國國防授權法....(台語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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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跟委員報告一下,語言是一個交通的工具,大家工具都能夠共用,會方便一點,如果委員堅持要傳譯才可以,那我就按照規定,請傳譯一下再講,時間並沒有辦法增加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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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雙手一攤,語氣顯得十分不耐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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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...「傳譯一下好嗎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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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國正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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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官按照他的想法翻譯陳柏惟的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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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有沒有和台灣有關係的內容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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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官照做了,但被邱國正斥責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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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剛剛講的也要傳譯回去阿?他聽不懂.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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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官無奈,只能將中文翻成台語,問陳柏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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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委員,剛剛官員講的你聽得懂嗎?」(台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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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聽得懂阿.」(台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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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柏惟不卑不亢地回答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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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他ok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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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官告訴邱國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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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好啊,那他剛剛講的再傳一遍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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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官再翻譯一遍,邱國正這時滿意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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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其實我跟委員講,你剛剛講的我都聽得懂,但我要跟你講的,這是一個工具....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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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國正明明聽得懂台語,卻假裝聽不懂,堅持陳柏惟要用國語來質詢,然後假裝對方聽不懂中文,遷怒翻譯的官員,要翻譯中文給他聽,這根本就是歧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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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後他自己不只會聽,還會說,不時說兩句台語,不知是貶低,還是挑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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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是立法院通譯服務第一天,陳柏惟按照程序申請,被質詢的對象卻搞不清楚狀況,認為說台語是對自己的冒犯,然後這項服務卻被暫停了,就因為這種國語本位主義,因為一個人,廢棄整個制度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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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柏惟明明是被壓迫的一方,卻被顏寬恆說成是用母語來打壓對方,實在荒謬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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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這款國防部長,怎麼帶台灣兵打仗?要怎麼保護台灣島上每一個族群的人?是不是還以為自己是殖民者政權的領袖?比總統還大?可以超越國家制定的多元語言及保護母語的方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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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領的稅金沒有說台語的人貢獻?今天有議員講客語或原住民語,是不是不允許他們說,一律只能對他講中文?他為誰服務?他為誰而戰?他的主人是誰?他是不是把民意代表和台灣人民當成自己的下屬那樣教訓?所有人得對他唯命是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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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戰略的角度,邱這種天朝心態,見到美國官員來指導部署,是不是要對方只能講中文?聽得懂英語還要假裝聽不懂?看到日本盟友渡海來台參加演習,明明有翻譯的機制,是不是要求他們不要講日文,只能用中文跟他溝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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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可笑的是,他自己連中文都說不好,什麼叫做「語言是一個交通的工具?」它是用騎的還是用飛的?語言是一種溝通工具才對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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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明聽得懂,還要翻譯官翻給他聽,然後又說對方聽不懂.自己聽得懂的,假裝聽不懂,對方聽得懂的,卻說對方聽不懂,如果語言是一種溝通的工具,你聽得懂,就讓對方說自己感到舒適的語言,你說自己說的語言,對方也聽得懂,他也不曾反對你的表達,沒有誰凌駕於誰,應該照怎樣的規則,彼此有默契,方便即可,邱顯然不是這麼回事,他要對方照自己的規則,把自己的規則當成立法院唯一的規則,有的,只是偏見而已,就算一般人正常溝通的方式,邱也並沒有加以遵守,反用來使對方被誤解成對自己的壓迫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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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國正顯然是完全不會用這個工具,反而把溝通的工具,當成為難他人的工具使用,逼迫對方只能講他想讓他說的語言,或者讓翻譯的官員去做超出他義務的行為,因為他們都聽得懂彼此,另一方卻刻意喪失了這種能力,溝通最基本的前提,互相理解,無法成立,邱不只反對特定的語言,本質上是拒絕溝通,無論對方使用什麼樣的語言,自己擅長什麼語言,只要拒絕理解與拒絕對方表達,溝通這件事,都無法達成.假設今天陳柏惟講國語好了,邱假裝聽不懂,然後要對方說英文,「may I help you?」然後要旁邊的官員翻譯給對方聽,譏笑他不懂英文,這難道不是涉嫌種族歧視嗎?要是其他人早就一拳往他鼻子揍上去了,而換成是台語,這一切就沒有問題了,反倒是是說台語的人有問題,這不是鴨霸,什麼是鴨霸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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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一個被質詢的對象,他完全的失職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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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顏寬恆說什麼說母語很驕傲,不是拿來炫耀和壓迫別人的工具,他不如這麼說好了「母語是媽媽的語言,但是不能質詢官員,一質詢就是炫耀和壓迫,是做秀」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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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完美顯示了過往黨國體制下,官員和地痞流氓如何打壓本土語言,和台灣人的聲音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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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後這變成一種日常,一群人隨著統媒起舞,反倒是陳柏惟要道歉了,還有人幫邱國正解釋什麼他是外省人,聽不懂台語?他自己就說他聽得懂陳柏惟在說什麼了,還堅持擺架子羞辱對方,今天不說語言問題好了,一個被質詢的官員可以直接嗆議員「你來當國防部長好了」根本是高級外省人的優越感作祟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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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裡是國會殿堂,不是你家,這種傲慢的態度,是怎麼讓人民相信你是服從國家,而不是凌駕在人民之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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搞清楚什麼叫做「台派」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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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派不是黨國的官員進來做官,就叫台派了,歧視的這麼明顯,還得保護他去斥責真正的台派議員,合理化他的行為,這不叫台派,叫華腦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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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一個官員公然施壓立委不能說台語,只能說國語,怎麼會變成「難道只有會說台語的才是台派」?現在台派是被規定只能說華語嗎?「你說自己的母語就是對我的壓迫」,這又是什麼奇妙的邏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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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這種國防部長,還需要中國分化嗎?還需要團結台灣嗎?更諷刺的是,今年四月,國防部還提出「提升後備戰力」改革案,邱國正還說什麼地方宮廟的義勇,都可以納入後備動員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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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宮廟講的是什麼語言?不是台語嗎?你不尊重其他族群的語言,憑什麼領導他們?是還活在黨國時代把台灣充員兵當成戰爭工具,一邊利用他們一邊當他們是次等國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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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柏惟這一席,神父保定了,不留下這一席,台語,台灣人,沒有明天,brother.
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,追蹤數超過30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,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,訂閱頻道:https://bit.ly/32WHzlI 加入會員支持我們:https://bit.ly/2PtaTM4 川普上台以來,爭議言論經常受到臉書與推特標註警語等各種「特殊待遇」。這些大平台說他們只是按照社會與用戶的期待,提供更好的服務,減少誤解與不實資訊,但美國兩大黨都想修法,加強管制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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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味道故事:【火喉】
「老師,書裏的『三十而立』其實是什麼意思?」
「這句説話其實很有重量。大概就是説,人到了三十歲的時候,應該承擔起某些責任,確定自己的人生目標,有一些作為和成就。」
「那為什麼一定要定在三十歲?不能推遲一點嗎?」
「可能三十歲是人對成熟的定義吧。三十歲之後,我們便不能再像個小孩子般,整天只顧著玩樂了。」
「那如果到了三十歲,我還未想清楚自己想做什麼,大家會不喜歡我嗎?」
「傻妹,怎會呢?」
「老師,世界上的所有人,真的全部都是在三十歲的時候,知道自己想做什麼嗎?」
某天和小孩子讀著課文,展開了這段對話。未來三十歲的我,真的能肯定自己立了些什麼嗎?在職場學懂幹練,從生活獲得智慧,擁有一份不過不失的工作,覓得一個屬於自己的空間……難道這些就是長大的意義麼。
早陣子和朋友聚會,她分享不久前慶生的晚上,回到房間的時候突然很失落。不明所以並追問為何,她説覺得頓時被時光推著長大,歲數長進但卻還是沒有一番建樹。看著身邊的朋友漸漸成家、有的建立事業、有的工作升遷,但自己卻還在尋索人生方向。無形的比較,讓人覺得自己一無是處;所謂沒有成就的年長,讓人惴惴不安。
有時候想,生活猶如料理,煮食過程難以避免一些意料之外。記得有一次在機上上班的時候,趁著收餐盤的時間把飯盒加熱,打算收畢回來便能開始用餐。沒看清焗爐的加熱模式,匆匆地按下扭便離開工作間,回來後滿心期待打開焗爐,天啊我的麵條變成乾巴巴的脆條,配菜已經黑漆漆得吃不下去。在旁的同事突然説:「做人做事,掌握好火喉真係好重要。」人生啊,看清楚選擇的模式,掌握好不慍不火,知易行難。
某天把豆浸發之後,開著中火如常打算把湯煮好。躺到床上打算小歇一會,怎料一躺就是兩個小時。把我叫醒的是滿屋的燒焦味,醒來直衝廚房,看見湯已成糊狀,兩小時多前接近到頂的水全都沒了,氣餒又無奈。家人前來詢問何事,我氣在頭上,氣沖沖地回答為什麼已經聞到焦味,卻沒打算幫忙加水,由得焦味薰天。家人回答,畢竟是你正在煮的湯,我們好像不太應該摻腳攪和。
其實我們都是自己生活課題的首席廚師。有時候走錯了模式,把重視的事物不小心燒糊弄壞。有時候火太猛導致意外,倒希望別人能幫忙撲火,但卻忘記世界上除了自己,沒有人能對你的人生菜式過份參與。
別人不能為我們調節火喉,因為他們永遠不知道我們想煮一道什麼菜,想走一條怎樣的路。正如我們不能因為滿足期許,強行改變自己煮食的口味,逞強在某個歲數必須交岀什麼成績來。煮食啊,最重要的就是享受過程,最後的成果是自己滿意喜歡的就好。人生不就是這樣,燒焦倒掉重來,煲子心靈洗一洗滌,安慰自己沒關係的,又能重新上路。
世上千千萬萬的人,本來就生而不同。為什麼我們追求的「立」要如此一式一樣,為什麼我們只用一個標準去判定每個個體成熟與否。每個人的烹煮速度不盡相同,調味方式可以千萬種變化,但為什麼我們總是用自己對「美味」的準則,妄言判斷別人人生菜式的「好壞良弊」。
生命的功課大概就是且行且學習。請不要強逼自己,為了期望變得成熟穩重,甚至為了他加快步伐,你從來不需要這樣啊。
説不定到了七老八十,你還在好奇地探索興趣,你才剛開始建立喜好,你才開始找到想要繼續熱情生活的目標。這樣的你並沒有「不立」,這樣的你並不失敗,反之沒有因為老去停下腳步腳步的你,依舊瑰麗閃亮。
不急不地掌握步調,用自己的方式持續加温,烹調屬於自己獨一無二的味道吧。
Storyteller:Froggy is flying 飛行青蛙
Illustrator:Ꮤing Ꮇak @i.m.w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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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/周日話題: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,反抗是否仍然可能?
2021/9/5
【明報專訊】在今日香港,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,畫幼童畫冊要還押,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,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,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。
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,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,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,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、重判異見者;但,偶爾,如果認罪認得早、求情信夠可信,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,還是會有好消息。
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,香港法治95至99%運作正常。
誠然,在一般人的想像中,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,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,警、檢、官全部都係佢嘅人,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——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,辯方仍可據理力爭、與控方互有攻防,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/警方證人的人話;而「小勝」仍有,暴動、非法集結不是輕判、甚至無罪,國安案都有得保,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。公平審訊不可得,但「較佳」結果仍可能,官始終有「好壞」、「釘放」,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,辯護策略、技術性疑點,求情內容……從輕發落,仍然可期。
但what if 這套仍有「希望」的司法制度,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?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,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,同時向被告發放「未絕望,仲有變數」的信息。
手足的一線生機,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;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(最短刑期),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、如何避過定罪元素,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,求情,見感化官幾有悔意,保釋條件講到幾盡……
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,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,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,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: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、唯一的考慮,與運動、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。在此過程中,透過被告自我否定,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,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。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,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「法律」框架,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。
由此,政治犯身上,似乎出現一個兩難:自己的best interest,與自己對行動/所信之事的理解,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。身處此結構當中,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,我想知道,反抗是否仍然可能?
一、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:The legitimacy paradox
(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……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、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:)一個仍享有「獨立」地位的司法體系,為何會「自主」地傾向威權,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?
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,「法治」往往與「公義」直接掛鈎,但不同時空、地域的前例已顯示,法治、司法獨立、程序公正、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,可以並行不悖,甚至相互依存。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,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;威權之下,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、做「公義最後防線」的條件。
學者M.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(正當性悖論):
「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,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,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;但法院若迎合政權,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,同樣失卻正當性。即使法院取得平衡,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,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。」[1]
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
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,祭出的說辭是「法律」(「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『依法辦事』,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」,蕭澤頤),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,或以此為威脅。
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,政權的合法性來源(革命功績/經濟成果/意識形態)愈疲弱,就愈須倚仗「法律」、「法院」、「法治」,利用程序與「法」的正當性,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,迴避政治後果。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,具有「超然政治之上」光環的法院,是成本最低的選擇。
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,法院則一邊強調「只處理法律問題」,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: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,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?「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」,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?「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,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,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」(戴,2018)[2]
但既偏離法律範疇,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?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,香港法官對政治的「司法認知」,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(否則點會問李立峯「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」或稱「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『阿sir做嘢唔×使你教』」)。結果,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,還自詡專業公正、不受民粹左右;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,以「尊重司法獨立」為名,神化法官及裁決,壓制質疑。
② 為免被人推翻,先要自我推翻
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、修憲權力,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,即可透過修改法律,推翻法院判決。要確保法院「醒醒定定」,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,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。若判決無人尊重,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;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、自主與權威,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(但無乜誘因諗人權)。
於是我們不時見到「我輕判你,一陣DOJ又覆核㗎啦」,以及「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,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」,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,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。於是,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「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,特別在保釋、陪審團,指定法官制度…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」。
直頭摸頭讚你乖。「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」,與「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」,其實是同一回事。在威權法治下,法官究竟有否「捍衛法治」的意圖,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;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,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,積極地迎合政權。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,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。
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
「正當性」不過一重外衣。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,遠不至於此。
政治壓迫的司法化(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)將打壓針對少數、個別人的特例,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;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,而是充滿彈性、可鬆可緊,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,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,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(簡單來講,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)。
一個「自主」的法院,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,但又始終保留「放過」個別人的可能性,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,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,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:只是一個「可能」,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、關注、心神、情感能量,甚至意志。
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,而是「希望」: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,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。
二、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
「一場政治審訊,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,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,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。」[3]
一場審訊所影響的,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,關鍵政治案件尤其——營造恐懼與不確定,消耗民間社會,建構政權要的敘事,改寫集體記憶,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,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。
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,還因其「展示」的功能:政權要你消失、要你沉默,還要你自我推翻、背棄同儕,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,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。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,違心的配合,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。「留得青山在」實是一場無限滑坡,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,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。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,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「事實」,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,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,繼續扮超然。
唔知唐英傑判九年,多少人反應是「早知就應該認啦,扣三分一好過」?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,但決定不認罪時,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。因是經審訊定罪,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,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,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,對基本人權的無視,對政權敘事的投誠,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,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。
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,「賣飛佛」是「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」!
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,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,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。我對「法治」並無任何執念,所謂法治精神,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「公義」的載體;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,政權抑或法官,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——普羅百姓(ordinary men)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,是普通法制的基礎。
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,而是政權的利益;法院對法律與「事實」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,也非來自對法律/法治的權威理解,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。當法院的權威,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,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,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?
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,消滅抗爭敘事,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——轉為閉門審訊——之前,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。就在此空間中,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,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,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,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。
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,是改變「香港」之所以為「香港」的一切意涵,徹底否定「香港」的存在。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,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,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。
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。
Best interest是什麼?
當然,被拋入「政治犯」身位,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;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,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。
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: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?在律師、官司與法庭的語境,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,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。
「唔好諗其他嘢啦,你都要諗吓自己」都聽唔少。於是我好認真咁「諗自己」: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?
是自由地說話,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,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;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,挑戰一切定見,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,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;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,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。
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。
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,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(吓,唔使幫你諗埋啩?);但於我,那個政治犯面對、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。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,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,否定共同體的存在;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、拒絕自我否定,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,透過固守自身,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,令其不至消亡。
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,而「香港」的存在,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。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,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,要重新找到她,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。
身處各異的困境中,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,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。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,依然忠於自己,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、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。而兩者,本就無從分割。
[1] Shapiro, M. (2008).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. In T. Ginsburg & T. Moustafa (Eds.), Rule by Law: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.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.
[2] 戴耀廷(2018)《法治的挑戰: 威權下的思考》
[3] Schervish, Paul G. (1984).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. Qualitative Sociology. Vol.7
文˙何桂藍
編輯•王翠麗 /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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